目前,各位准备报考2018年中级经济师的考生们想必已经是跃跃欲试等不及了,有太多的考务问题想要知道,尤其有些对考试没有信息的考生更会关心,中级经济师考试报名费用是多少呢,高不高呢?不高的话就大胆地报吧,只当锻炼了。
各地中级经济师考试费用不尽相同,但一般在100元左右。目前2018年中级经济师的考试公告尚未出来,为了让大家有所参考,小编为大家整理了2017年各地中级经济师考试的报名缴费标准以及发票领取事宜,希望对大家有用。
江苏:
根据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部分人事考试收费标准转为正式标准的复函》(苏价费函〔2008〕59号、苏财综〔2008〕32号)精神, 2017年度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按每人每科60元标准收取考试费,报名费按每人10元收取。
天津:
根据津发改价费[2016]125号文件精神,中级经济资格考试费为每人每科56元。
新疆:
新疆2017年中级经济师考试收费标准为:报名费每人15元,考试费40元/科。
内蒙古:
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下发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等18项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函〔2015〕278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原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核定各类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考试等收费标准的批复》(内计费字〔2002〕887号)的规定,每人收取考试报名费20元,每人每科收取考务费61元。
黑龙江: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下发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等18项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函〔2015〕278号)及省物价监督管理局、财政厅《关于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专业资格和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批复》(黑价联〔2015〕28号)规定,中级考试每名报考人员收费77元,初级考试每名报考人员收费97元。
报名结束后,省人事考试中心将按每名报考人员报名费33元下拨各市(地),作为组织考试费用。
北京: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下发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等18项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函〔2015〕278号)、《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考试等17项考试收费标准的函》(京发改〔2015〕2513号)规定,收费标准为每人每科61元。
广西:
广西2017年中级经济师考试收费标准:按照桂人社发〔2016〕24号文件规定,报考人员须缴纳考试费每人每科61元。
安徽:
根据人社部办公厅人社厅函〔2015〕278号和省财政厅、物价局皖价费〔2015〕123号文件规定,2017年度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费按61元每科收取(均含上缴国家部分)。
山西:
山西省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为每科上缴劳务费11元,省组织考试费50元,每人每科考试费合计61元。
广东:
考试收费标准按照粤发改价格〔2017〕251号、人社厅函〔2015〕278号规定,考试费按每科57元收取。
兵团:
根据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调整人事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新价非字〔2000〕25号),全国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中、初级)报名费每人15元,考试费每科40元,合计95元。
辽宁:
根据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第一批辽宁省人事考试局承担的国家级人事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辽人社〔2016〕96号)文件规定,各科目收费标准均为61元/科。需要收据报销的报考人员于考试结束后一个月内到所报考考区的人事考试部门领取。
上海:
上海经济师考试报名费每人10元,考务费每科目40元,合计90元。考生可于证书发放期间凭准考证或成绩单前往现场审核(咨询)点领取考试费用收据。
陕西:
根据《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部分部分全国性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陕人社函〔2016〕510号)规定,收费标准为:每人每科50元。
完成报名缴费确认的报考人员在属地人事考试组织机构考开取发票,具体地址以实际办公地址为准(上午8:30至11:30,下午15:00至17:00,节假日除外),截止时间为11月3日。
西藏:
根据《关于调整全区各类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藏发改价格〔2013〕572号)规定,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为每人120元。
已缴费并需开具考试收据凭证的考生,请于2017年7月24日至8月25日到西藏自治区人事考试中心(拉萨市八一路西藏人力资源市场综合服务楼4楼404办公室)开具自治区财政统一收据,逾期不予开具。
湖南: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下发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等18项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函〔2015〕278号)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人事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价费〔2012〕101号)规定,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考务费每人每科61元(含上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考务费每人11元)。
河南: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停止征收和调整有关收费项目的通知》(豫政〔2008〕52号)的规定,考试收费每人每科40元。
网上交费成功的考生,可在交费截止1个月后的30天内到河南省人事考试中心领取发票(节假日除外),领取发票需携带一份加盖公章的《2017年度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汇总审批表》(见附件),未在规定时间内领取发票的,视为自动放弃。
福建:
考试报名费按财政、物委核定的每科61元标准收取。
报名结束(网上缴费截止时间)的60个工作日后,考生可凭身份证件并提供报名序号到所属报名点领取发票。发票领取时间为2个月,逾期未领不予保管(省直考区发票领取咨询电话:87615506,各考区考生可咨询各报名点)。
重庆:
收费标准: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考务费收费标准为每人每科61元,两科共122元。
需开具考试报名考务费收据的报考人员,请自行打印《考试报名表》并携带有效身份证件,本人于报名结束后90天内到我中心现场办理,逾期不予受理。
甘肃:
按照省物价部门批复的标准,考试费每人122元。
领取发票在考试结束后一个月之内到甘肃省人力资源考试中心办理。
山东: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下发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等18项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函〔2015〕278号)和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字〔2016〕189号)文件规定,2017年度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费每人每科61元。
浙江: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下发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等 18 项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函〔2015〕278 号)和物价局、省财政厅浙价费〔2016〕71 号文件规定,中级经济考试收费标准为每人每科目 60 元,初级经济考试收费标准为每人每科目 65 元。应试人员的缴款票据,在考试当日到考点指定教室领取或由监考人员发给。
贵州:
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收费标准,贵州初、中级报名费均按每人每科50元收取。
河北:
根据人社厅函[2015]278号和冀价行费[2013]54号文件有关规定,收费标准为:报名费每人10元,笔试费每人每科46元(其中代国家收取考务费每人每科11元)。
宁夏:
按照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有关文件规定,考生报名时须缴纳报名费每人10元,考务费每人每科50元,按两科收费。
海南:
考试收费标准依据《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财政厅关于核定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琼价费管〔2015〕2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55元/人·科。
需要开具发票的考生,请在考试报名截止后二个星期内,持个人报名信息表和身份证到海南省人力资源开发局三楼319室(海口市白龙南路53号)办理。
江西:
考试收费按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关于改革职业资格类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赣发改收费字〔2017〕340号)的规定执行,即每人每科61元。
湖北:
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改革全国性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鄂价费〔2015〕139号)和《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部分人事考试项目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人社函〔2016〕238号),收费标准为61元/人·科。
需要发票的考生,请于11月6日—12月22日工作日期间持本人身份证到湖北省人事考试院二楼大厅(或当地考试机构)领取,代领人请携带代领人本人身份证原件。
吉林:
吉林省2017年经济师报考费用每人每科71元。
四川: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下发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等18项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函〔2015〕278号)和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川发改价格〔2012〕877号)文件规定,每人每科交纳报名考试费61元。
网上缴费成功的报考人员,可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当地人事考试机构打印发票,未在规定时间内打印发票的,视为自动放弃发票。
云南:
据《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招标师职业资格考试等17项考试费收费标准的通知》(云人社发〔2016〕38号)文件规定,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为每人每科61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