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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消防局发布关于选聘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评审专家的通知

一级消防工程师证书注册已经开始,不少消防考生已经开始消防工程师证书注册,近日,北京市消防局发布了关于选聘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评审专家的通知,具体如下。

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关于选聘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评审专家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各相关岗位专业技术人员:

根据《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9号发布,第136号修订)和公安部消防局制定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专家评审工作规则》(公消【2014】98号),为进一步规范开展北京市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专家评审工作,保证专家评审工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将建立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评审专家库。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专家选聘范围

专家将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政府有关部门、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社会团体以及消防技术服务机构选聘。

二、专家聘任方式

专家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2年。专家聘任采取个人申请或所在单位推荐的方式,由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确定并颁发聘书,报公安部消防局备案。

三、受聘专家条件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制度规定,无违法违纪记录;

(二)年龄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作风正派,工作严谨;

(三)具有10年以上相关行业、相关专业管理工作经验,具备较高的专业技术分析鉴定能力,并获得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或具有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

四、选聘流程及方式

(一)报名初审

即日起至2018年4月20日(节假日除外),由单位推荐或个人申请的方式,将评审专家申请表(附件1)通过电子邮件传至bjxfjjsc@163.com邮箱(报名表手填部分要求字迹清晰易于辨识,并以PDF格式进行递交),经我局初审通过后,将通知本人。

(2)现场核对

2018年4月23日至30日工作日期间,由通过初审的专家携带本人身份证、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或具有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劳动合同原件、单位人事关系介绍信(加盖本单位人事公章)、社会保险证明(社保缴费查询证明)、退休证原件等材料,到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96119中心(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1号),由消防局进行核对。

现场核对无误后,消防局留存《评审专家申请表》1份(A4纸,正反面打印,粘贴照片,并在指定位置签字或加盖推荐单位公章,需与报名时递交的申请表一致,且手填部分应清晰易于辨识),本人身份证、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或具有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劳动合同、退休证等复印件、单位人事关系介绍信(加盖本单位人事公章)、社会保险证明(社保缴费查询证明)等材料各1份。

(3)结果告知及聘书发放

向社会公布聘任的评审专家名单,并向评审专家颁发聘书。

附件:1.评审专家申请表

2.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专家评审工作规则

3.消防工程相关专业新旧对照表

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

2018年3月20日

附件1

评审专家申请表

姓名


性别


照片

(1吋免冠

彩色照片)

出生日期


政治面貌


所在地区


职务/职称


身份证号码


从事专业年限


从事专业类别

□消防工程□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电子信息工程□通信工程

□建筑学□建筑环境与设备工程□给水排水工程□土木工程

□安全工程□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工业工程□城市规划

□工程管理□化学工程与工艺□管理科学□其他:

最高学历


最高学位


执业资格1


注册证书编号1


执业资格2


注册证书编号2


所属行业


申报方式

□单位推荐

□个人申请

手机号码


单位电话


住宅电话


电子邮箱


毕业院校及专业


工作单位名称


工作单位地址


邮编


家庭地址


邮编


工作经历

起止年月

单位及职务/职称

证明人










工作实践经验

(列举不少于6条)


专业技术特长、科研成果、著作译著等


其他需要

说明的

情况


个人

申请理由


推荐单位/所在单位意见

(公章)

年月日

备注


附件2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专家评审工作规则

第一条为规范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专家评审工作,保证专家评审工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根据《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批进行专家评审的活动。

第三条专家评审应当严格执行《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及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坚持科学、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建立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评审专家库。专家可以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政府有关部门、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社会团体以及消防技术服务机构选聘。专家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2年。

专家聘任采取个人申请或所在单位推荐的方式,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定并颁发聘书,报公安部消防局备案。

第五条受聘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制度规定,无违法违纪记录;

(二)年龄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作风正派,工作严谨;

(三)具有10年以上相关行业、相关专业管理工作经验,具备较高的专业技术分析鉴定能力,并获得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或具有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

第六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解聘:

(一)长期不参加评审活动的;

(二)在聘用期间不能履行本规则第十条规定的专家职责或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

(三)身体状况不适应评审工作的;

(四)本人提出解聘要求的;

(五)有其他客观情况的。

第七条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组织专家评审,或者委托省级消防协会组织专家评审。专家评审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

第八条专家评审应当成立专家组,专家组的专家应当从专家库中随机选取。专家组的人数不得少于5人,并推选确定组长一名;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三级资质评审的专家组的人数可不少于3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专家不得超过专家组人数的三分之一,且不得担任专家组组长。

第九条与申请单位或评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专家应当主动回避,申请单位也可以申请专家回避。对申请回避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经审核后应当将审核结果告知申请单位。

第十条专家参加评审时,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工作规程;

(二)保证客观公正,对评审意见负责;

(三)不得泄露专家组专家个人意见,不得泄露商业秘密等需要保密的事项,评审结果公布前不得向社会公开专家组评审结果;

(四)查阅评审对象有关材料,对申请单位的场所、设备、设施等进行实地核查,对消防技术服务从业人员进行技能考核。

第十一条专家评审由专家组组长主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宣布评审事项、纪律和要求;

(二)组织查阅申请材料,核查原始材料;

(三)进行实地核查、技能考核;

(四)组织专家讨论,每名专家充分发表个人意见;

(五)专家组表决,宣布明确的评审结果。

第十二条专家评审应当形成纪要,并填写专家组评审结论意见表,由参加评审的专家签名确认。

专家评审纪要应当包括评审基本情况和评审结论及其依据、不同意见和保留意见情况等。

专家组的评审结论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专家意见一致。

第十三条专家评审不得向申请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组织评审的单位对参加评审的专家,应当给予津贴补助。

第十四条对工作认真负责、绩效突出、社会信誉良好的专家,应当给予褒奖。

对违反工作纪律,情节轻微的专家,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或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予以除名,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并通报本人单位。

第十五条本规则中的日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十六条本规则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3

消防工程相关专业新旧对照表

专业划分

专业名称(98版)

旧专业名称(98年前)

工学类相关专业

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

电子信息工程

通信工程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电力系统及其自动化

高电压与绝缘技术

电气技术(部分)

电机电器及其控制

光源与照明

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

电子工程

应用电子技术

信息工程

广播电视工程

电子信息工程

无线电技术与信息系统

电子与信息技术

公共安全图像技术

通信工程

计算机通信

计算机及应用

计算机软件

软件工程

建筑学

城市规划

土木工程

建筑环境与设备工程

给水排水工程

建筑学

城市规划

城镇建设(部分)

总图设计与运输工程(部分)

矿井建设

建筑工程

城镇建设(部分)

交通土建工程

工业设备安装工程

涉外建筑工程

土木工程

供热通风与空调工程

城市燃气工程

供热空调与燃气工程

给水排水工程

安全工程

矿山通风与安全

安全工程

化学工程与工艺

化学工程

化工工艺

工业分析

化学工程与工艺

管理学类

相关专业

管理科学

工业工程

工程管理

管理科学

系统工程(部分)

工业工程

管理工程(部分)

涉外建筑工程营造与管理

国际工程管理

注:表中专业名称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高等教育司1998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中规定的专业名称;旧专业名称指1998年《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颁布前各院校所采用的专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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