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国家政策的不断完善,二级建造师相关政策也在不断调整。日前,多个部门联手发布关于取消27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和证明材料的通知,其中二级建造师证书遗失补办不再需要刊登声明材料。
国务院审改办 国土资源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农业部 文化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国家文物局
国家人防办关于取消27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和证明材料的通知
审改办发〔201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审改办,国土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农业厅、文化厅(局),卫生计生委、食品药品监管局、新闻出版广电局、文物局、人防办(民防局):
经研究论证,决定取消二级建造师遗失补办等27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和证明材料,不再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
各地要及时通知行政审批大厅和各事项实施机构,认真落实取消有关事项的要求,同时加快推进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2017年9月7日
以前二建证书遗失补办依据及材料
办理依据: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第十九条:注册建造师因遗失、污损注册证书或执业印章,需要补办的,应当持在公众媒体上刊登的遗失声明的证明,向原注册机关申请补办。
办理材料(各省具体有所差异):
1.个人书面申请(写明证书名称、专业级别、颁发日期并详细说明补办原因)。
2.提交存档的“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复印件一份,加盖单位公章。
3. 遗失证书的,申请人提供登报声明原证书作废的报纸原件整张一份(报纸必须是市级以上,有国家统一的报刊号)声明内容应反映持证人的姓名、所持证书的名称、资格级别、取得证书的时间和证书编号;更换证书的,申请人要提供已损坏的资格证原件。
4.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5.本人近期免冠2寸照片一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