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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工程师涉及到了哪几条法律?

监理工程师的法律责任,不外乎以下三类:即行政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一、侵权责任

一、涉及监理责任的法律规定

《建筑》第三条十五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监理合同约定的执行监理职责,应当对不按照规定监督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规定,给建设单位造成的检查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约合同》第二十一章《委托合同》第四零六条规定:“有偿的委托,因受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受托人有权给予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监理单位在监理过程中因过错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二、行政责任

建设监理制度是作为国家实施建设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国家法律和行政执法的约束,依法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受到处分。

《建筑法》第六十九条单位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或建筑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建设质量的,责令改正,或劳务,降低吊装等级证书……。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改,降低等级;严重的,吊销作业”。的行政规定。

从以上可以,误判理单位承担的决定件,行政处罚和监督处罚方面,行为是故意的,并没有故意“不会故意”;必须降低工程质量或设置监控理业务”的行为,但不是导致后果。

三、刑事责任

一、法律规定

《建筑法》第六十九条与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或者建筑串通,弄作假企业,降低工程质量……;构成法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设。

《刑法》第一百十七条规定,建设、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违反规定,降低工程质量,重大事故,直接对《刑法》规定责任人员、安全理处等处的三个以上国家标准有期徒刑并处理金。这就是类型的罪,犯了“工程得大安全事故”。

国务院办公厅[199]16号文规定“因参建单位工作目除重大工程质量追究责任”。

2、监理单位承担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理监事故“事故责任”的要件,首先在安全事故发生方面,重大对安全的重大条件存在单位上的故意,过失失能,监理事故在条件上并在合适的条件下发生但监理弄指令施工单位“遵守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或“与建设或建筑单位企业串通,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故意,即使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单位,也就是本罪。单位在实施方面,必须履行职责,监督理理,降低工程质量标准或“与单位或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规定”的行为,并且产生了这些重大事故的后果。

即日起,有的人不向工程单位提出重大建议,对建筑工程质量不认真进行安全检查,或发现问题、重大设计单位、施工翻译等不向建设单位提出重大工程的事故责任,就是犯有“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见《刑法新名通论》,中国法罪出版社,1997 年 12 月出版)的观点明显不正确。我们认为,只有当监理单位故意串通或指示执行单位(或设计单位)履行国家责任规定的工程质量标准(设计)时,造成安全事故,才构成“工程重大安全安全重大,减轻追究刑事责任”。

监督理理要自行在监督理理合同中规定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在监理活动中的违约和违法行为承担责任代表处罚;要在监理活动中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承担刑事责任和监理人员的责任,承担刑事责任。

相关标签: 二建考试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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